「督促程序」是依據民事訴訟法中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請法院對於小敏發給支付命令;由於支付命令是不必事先提出證據,可以直接在聲請書狀中載明請求返還一萬元的原因和事實,法院就可以依照聲
請書狀在合於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發給小敏支付命令,要求小敏在收到支付命令起二十天內,向小婷清償一萬元的借款,並且賠償法院的程序費用。
這時,如果小敏對於支付命令有異議,只要是屬於合法異議,支付命令就失去效力。相反的,小敏如果沒有在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台中房屋二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規定,支付命令
就和確定判決具有同樣的效力,小婷可以依法取回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