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 8

此借貸書成立嗎 不指定

admin , 10:41 , 借貸 , 評論(0) , 引用(0) , 閱讀(715) , Via 本站原創 | |
一、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定有明文,是消費借貸契約之有效成立與否,必以借貸物所有權之移轉為必要,此即借貸契約在學理上被歸類為「要物契約」之所由。

二、承前述,您詢問這份契約是否成立,嚴格而言必須釐清貸與人是否已將借貸物移轉交付予借用人,若已為移轉,借貸契約即有效成立,若尚未移轉,則該契約應認係民法第四百七十五條之一所規定之「消費借貸之預約」,該預約在法律上縱已成立,然因其為無償之消費借貸預約,故依民法第四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準用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一之規定,預約之貸與人仍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務請注意。

三、再者,就本契約內容而言,乙方既為借款人,殊無再依第二條同意擔保自己履約清償債務責任並負「連帶保證」清償責任之理,蓋保證者,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故該條約定顯於法不合。

四、另本契約以甲乙雙方為當事人,何以第三條及第七條復有丙方之記載;此外,第九條契約份數三份亦應更正為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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